【纪元专栏】天辰代理法律上两种平等 无法调和


天辰代理


许多人坚信和追求平等,天辰代理但平等到底是什么?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?还是指结果面前人人平等?这两种平等不仅仅是不同的问题,而且绝然相反。

两种平等不可调和
法律实施平等或形式平等,是指人人都得遵守同样的规则和标准。人们都说,正义应该是盲目的,是指法律面前,无论穷富、肤色、性别还是性倾向,一视同仁。法律不管个体的性格特征,将人视为个体,而非群体成员,即法律不管人什么身份一律平等。

相反,结果平等,或实质平等,不是对所有人一视同仁,而是要求区别对待,从而达到相同或平等结果。人们都觉得,正义不应该盲目,应关心个体的群体出身。法律不应该对所有人一视同仁。

这两种平等无法调和,无法共存。这是因为,法律不可能既要求人人都遵守同一规则,又同时针对不同人群实施不同规则。如果说,法律必须对所有人一视同仁,就不可能实现结果平等。如果想要所有人都达到同等的成功,就无法实施同一规则和标准,即这两种平等,非此即彼。

两种平等本质差别
法律最终目标虽是实现实质平等,法庭必须考虑到,同一形式标准,有些人可能达到,而其他人更难达到。比如,军队统一规定,要求所有士兵在腿部负重情况下10分钟内跑1公里,一般男子都比女子跑得快,女兵要符合这条标准,比男兵更难,那么这条规定就不符合实质平等。

加拿大形式平等权利,在《加拿大权利与宪章》(CRF)中似乎有明确规定。《宪章》第15条第1款规定,个体都是平等的,不得遭受歧视和偏见。这里的平等是针对个体,不是针对群体。这种平等针对什么样的个体呢?当然是每个个体,无论这个个体自称隶属什么群体。

宪章明确了所有人都享有形式平等,即所有人都享受形式平等,不得因种族、国籍、民族、肤色、宗教信仰、性别、年龄,或心理或身体残疾等遭受歧视和偏见。宪章还规定,法律不得根据个体所属身份标识来区别对待个体,不得追究个体身份标识。制定和实施法律时,不得因人而异。

实质平等更平等
问题是,加拿大高院对此不认同。过去30年来,高院一直坚称《宪章》第15条第1款只保护实质平等,没保护形式平等。高院认为,一视同仁可能会经常导致严重不平等,有必要做些差别对待,才能实现不同的结果平等。

高院还认为,法律一视同仁并非《宪章》要求本意。根据宪章,实质平等是指要倾斜对待因历史原因沦为弱势的群体,天辰代理开户只有极少一部分人享受这种优待。如原住民可自由打猎和捕渔,非原住民就没有这种自由。普通女兵负重跑一公里所需时间,可能比男兵时间长,当然不排除有个别女兵体力比普通男乒好。

如果一名白人男子,体力差、跑得慢,想参军、打猎和捕渔,怎么办?他既不能参军,又不能像原住民享受特别优待。宪章说人人平等,他却没法享受。

归根结底,实质平等达到了最初想要消除的一模一样的结果平等,让有些规定比其它更显得平等。

作者简介:

英文大纪元专栏作家布鲁斯·帕迪(Bruce Pardy)是女王大学(Queen’s University)的法学教授。

原文The Two Kinds of Equality刊载于英文大纪元。

本文所表达的是作者的观点, 并不一定反映《大纪元时报》的观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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